股东知情权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6-07-28 17:25| 阅读:次
1、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2、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1)《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3、为什么要设立股东知情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以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4、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1)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公司监督权或者决定股票买进卖出,是以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为前提的。查阅权具体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
A、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会计报告进行查阅的权利。这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一定时期内的运营情况的体现。掌握这些重要的财务信息,是不直接管理公司的股东,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的前提。
查阅权的客体主要是财务会计报告。
B、账簿查阅权。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毕竟不是原始的会计账簿,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而财务会计报告则仅是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所以股东判断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常,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报告是不够的。股东要想获取可靠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2)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在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或者公司管理层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利。
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相比,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给股东带来的信息量最大,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最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未作规定,这给股东行使知情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确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
(3)质询权。
股东在股东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有义务回答这些质询。如果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可以拒绝回答的理由法律规定,例如,股东请求说明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目的无关,或者予以说明会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或者经过调查才能说明,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董事可以拒绝说明。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行事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范围的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告形式,因而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的较小。因此,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形式不能的救济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