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06 14:08| 阅读: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1、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照《公司法》和外资三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座二楼204室
联系电话: 85028051
备 注: 办理条件:
1、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已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许可证许可范围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向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