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股东变更需报证监会核准
发布时间:2016-07-06 14:16| 阅读:次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强调,期货经纪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证监会核准。
《通知》要求,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通知》要求,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提出申请,证监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证监局的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通知》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