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0-17 17:33| 阅读:

交融事故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下应该担负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
认定呢?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应该怎么办?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方法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三)起诉后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以上是泰旭律师为大家整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方法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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