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犯罪丨(一)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8-10-13 17:36|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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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类重要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随着国家近年来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企业涉及经济犯罪而最终破产清算、锒铛入狱的屡见报端。因此,企业不仅面临民事、经济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也需要格外的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指的是人们在公司的设立、运营过程中
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时
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为接受刑罚
而刑罚又分为死刑
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金)
政治刑(剥夺政治权利)
不同的犯罪
其犯罪雅间的构成不公
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常盛小编给大家带来几种
比较常见的企业刑事犯罪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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