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6-08-03 10:10| 阅读: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产品供大于求,经营者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只有认真地分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规制办法。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迅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营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狭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观念十分落后,加之目前产业结构失衡,为数众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层次、时间和地区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市场竞争本无固定之规定,各种竞争手段都可以带来机会和利益,这就要求经营者学会根据自身的实际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灵活、巧妙地综合运用多种竞争手段开展竞争。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行法律过于规定原则,还停留在一种“宣言”或“纲领”的层次上,未能准确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概念含义不一致,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也导致一定时期内“法律缺位”。
 
  (七)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使得不正当竞争在部分地区、行业愈演愈烈。执法不公后果严重。首先,它构成对守法主体的不公。执法过程一旦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就无法实现甚至背离立法的宗旨,势必导致守法主体心理失衡,进而成其所信赖的价值标准的扭曲,最终使守法主体不得不演化为违法主体。其次,它在地区、部门之间人为地筑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对身处其中的不同竞争主体来说,就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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